【新聞】行政院通過 律師接見被告僅得監看不監聽

Mar 26, 2009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羈押法修正草案,刪除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規定,草案明定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即不得監聽。
法務部表示,司法院釋字654號解釋及羈押法第28條,有關接見被告時監聽、錄音獲悉資訊得作為偵審中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的規定,妨害被告防禦權行使,均自5月1日失其效力。

此次羈押法修法重點包括:刪除現行有關律師接見被告時應予監視的規定;另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增訂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管理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即不能監聽。
羈押法修正草案明定看守所可對辯護人往來文書資料,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有關現行被告在看守所語言、發受書信等內容可供偵審時參考的規定,一併刪除,以保障被告訴訟權。

因此,法務部將擬具羈押法第23條、第23條之1及第28條修正草案,上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送立法院審議。

(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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