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2024 Sep 30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3年9月11日第1717次委員會議決議,富邦OO公司、鉅崴OO公司於momo購物網電子商務平台銷售之「鋁合金三段百變掛衣架」商品名稱、商品特點及商品圖標示「台灣製造」、「MIT鋁合金」,惟民眾收到商品外箱標示「產地:中國」,因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處富邦公司新臺幣10萬元、鉅崴公司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momo購物網銷售「鋁合金三段百變掛衣架」商品宣稱「台灣製造」、「MIT鋁合金」,整體予人印象為案關商品為台灣製造,係使用台灣製造之鋁合金,惟民眾收到商品後外箱所標示之產地顯示「產地:中國」。經公平會調查,鉅崴公司人員以為此款商品為合作台灣廠商自行製作,故造成廣告頁面誤標為「台灣製造」、「MIT鋁合金」,是該廣告宣稱並無依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提醒,廣告所提及之商品製造地,為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之因素,倘廣告表現與實際有明顯差異,則有引起交易相對人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業者於廣告中宣稱製造地,應確保與實際情形相符,以免觸法遭罰。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2024 Jun 12
公平交亦委員會於113年6月5日第1703次委員會議通過,知名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公平會表示,該公司自110年5月起開始透過經營快電商網站招攬民眾加入成為分店,並提供分店個人專屬網域,使民眾於快電商網站架設個人之線上商店,並分享其線上商店之商品訊息及專屬網域於社群媒體,開展自身團隊成員。 根據公平會調查,該公司網站所設計之制度,是由分店會依其自身及底下團隊成員之月銷售額業績晉升至更高銷售階層進而取得更高的分潤比例獎金,且分店所獲得之團績價差獎金(即業績獎金)是來自其之下線分店及再下線分店等所有分店成員推廣、銷售商品之業績之行銷模式;準此,該透過分店、下線分店及再下線分店建立2層級或2層級以上之多層級組織來推廣、銷售該網站商品,且其團績價差之獎金制度具有多層級獎金團隊計酬及抽佣關係之特性,然該公司未於開始實施前向本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提醒,電商購物網站如有實施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應事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始符合法制!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2024 Jun 3
據新聞報導我國知名光學大廠大立光公司遭德國MVTec公司以涉嫌侵害光學校正軟體等電腦程式著作提出告訴,近日案經台中地方檢察署以違反著作權法及詐欺罪等罪起訴公司高階主管等10人,台中地院於5月31日首度開庭,德國廠商求償金額上看10億元。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國內知名光學大廠大立光公司自2005年起向德商MVTec公司採購HALCON軟體開發版,直至2018年,公司內部開始討論軟體後續採購需求和數量時,研發部總處長指示要求暫緩向生管部申請合法採購程序,並設計出虛擬Mac認證碼,破解原廠認證程序,侵害MVTec著作財產權。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款之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係屬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因此在電腦安裝軟體之行為係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再者,專業軟體公司為避免他人非法安裝其軟體產品,通常會發展出產品序號、認證碼或其他防盜拷措施以避免該電腦程式著作遭違法盜拷,該產品序號或認證碼為著作權法第80條之2所保護之「防盜拷措施」,破解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以達非法重製軟體之目的,不僅侵害「重製權」,恐將涉及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換言之,設若公司所購買者係正版軟體,通常軟體公司會於「使用者授權合約書」明文規定每台電腦安裝一套軟體,於安裝時輸入該軟體之獨立軟體序號,若以違反「使用者授權合約書」之方式安裝時,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並侵害告訴人之著作權(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08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新聞中,知名光學大廠設若未經德國原廠同意,擅自破解原廠認證程序,可能涉嫌侵害德國MVTec公司之光學校正軟體的著作權,包含侵害「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以及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著作權法第80條之2),如經法院判決侵害著作權確定,不僅需負民事賠償責任外,違反「重製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91條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防盜拷措施」規定時,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使用他人具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可擅自重製或破壞防盜拷措施,以免觸法。 (撰文:誠一國際法律事務所/張美玲、姜乃元;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2023 Aug 29
近期根據外媒報導,美國法院針對AI人工智能所產生之作品,認為AI人所產生之作品並非人類的創作,依法不應享有美國著作權法之著作權保護。 該案是電腦科學家Thaler自2018年起為他的DABUS系統申請版權註冊,其中涵蓋一件視覺藝術作品,並表示作品是由他的AI系統創作,並未輸入人類資料。然而,美國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於2021年否決了Thaler的申請,認為人類創造之作品始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權。Thaler為此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起訴,嗣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認定Thaler 敗訴,法院是以人類的創作是著作權的基本要件,AI人所產生之作品並非人類的創作,依法不應享有美國著作權法之著作權保護,並援引過去猴子自拍案中猴子自拍照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案例,認定 AI 生成的圖片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近年來AI人工智能技術快速發展,人類運用AI於各個領域,也同樣造成AI所生成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障之爭議,類此著作權法保護之爭議將漸漸成為著作權法之重要課題,尤其在生成式AI(Generative AI)日趨成熟後,未來類似案件只會愈來愈多,此待日後加以釐清。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2023 May 15
立法院院會於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導入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以因應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並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以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未來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審查更具彈性及快捷,商標申請及權利人也能選擇專業的商標代理人,有助於企業商標布局及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本次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為滿足國內產業界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及與國際接軌,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商標法第19條、第94條、第104條) 二、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一)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的管理措施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並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以供外界查詢。(第6條、第12條)(二)新增過渡條文及其申請登錄的期限,明確保障新法施行前已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的工作權益。(第109條之1) 三、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第75條) 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因應商業主體於市場經營的實際需求,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第19條第3項、第99條) 五、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第36條) 本次商標法修正除建立商標代理人之管理機制,以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外,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可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而加速審查機制施行後,日後商標申請審查更具彈性,更有助於商標布局及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資料來源:經濟部新聞稿)
2023 Mar 10
近期投資詐騙利用各網路社群平台刊登廣告,立法院財委會近期提案針對此類詐騙案,主管機關應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將數位平台(Google、Meta)視為廣告媒體業,並要求平台業者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 金管會近期邀集Google、Meta等網路社群平台業者共同研議,二大平台將配合政府機關就不實廣告配合下架;金管會表示,過去平台業者接獲私人檢舉卻無法立即下架,主要是因業者無法進行審查,且亦可能有商業競爭、同業攻詰等惡意檢舉之疑慮,然若經由政府機關通報,應可降低上開問題之衍生。金管會亦將會持續藉由多元且廣泛宣導措施,提升民眾「識詐」能力,遏止金融投資詐騙。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2022 May 24
樂團魚丁糸(原名蘇打綠)控告林OO音樂社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商標返還。經台北地方法院110年4月間宣判,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然針對「蘇打綠」商標返還部分,認定無理由駁回。嗣該樂團成員針對商標權部分上訴至二審,上開商標案日前業經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該團團員二審上訴。 我國商標法係採註冊主義,是以,商標權之歸屬係以登記商標權人為判斷依據,二審法院合議庭認定,「蘇打綠」商標自商標申請、延展等維權行為,均為林OO音樂社或林OO音樂社有限公司。該樂團團員雖主張「蘇打綠」係由團員所共同發想作為團名使用,並投入時間、心力,使蘇打綠等同於該團團員,兩者密不可分。然而,經法院審酌該樂團歷經多次團員變動,及「蘇打綠的其他團員現在在想什麼」、「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等網路文章可證,大多數消費者無法將6名團員與蘇打綠產生連結。二審法院本於商標權人地位出資、管理及使用,林OO音樂社有限公司為商標權人,該團團員亦無法證明享有「蘇打綠」一詞,駁回上訴,然該案仍得上訴三審。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2022 Feb 15
元宇宙(Metaverse)熱潮席捲海內外,企業紛紛跨足該領域,近期速食龍頭麥當勞(McDonald’s)也申請註冊10個商標計畫進軍元宇宙,並開展「虛擬餐廳」等商業模式,以因應元宇宙趨勢。 根據國外媒體報導,速食龍頭麥當勞(McDonald’s)近日提交10項商標申請案,除「McMetaverse」品牌名稱外,甚且包括以虛實商品為特色的虛擬餐廳、以送貨上門為特色的虛擬餐廳,未來甚至計畫推出以虛擬 McCafe註冊「線上真實和虛擬音樂會」及其他娛樂服務等商標。另,根據國外媒體報導,麥當勞提出擬推出虛擬食品和飲料,以及插圖、文件、音訊、影片等可下載的多媒體文件,亦將結合NFT(非同質化代幣)等相關模式以搶進元宇宙商機。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2021 Dec 23
立法院於12月14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未來公開發行公司可採「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以增加公司採行視訊股東會的彈性。金管會證期局表示根據修法,日後將採兩大措施因應,一是法規面修改,二是建置平台面。 依據修法前公司法第172條之二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不適用之,換言之,公開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取「實體」方式舉行。惟查,今年5月國內因COVID-19疫情嚴峻,全國進入三級警戒,適逢5月下旬及6月股東會。因此,金管會當時考量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之群聚風險,先係以宣布股東會延期因應,延至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舉行;斯時各方即有修法開放公開發行公司「視訊股東會」舉行之建議。 立法院近日通過之「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公司以視訊方式舉行股東會,明定未來若遭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濟部得公告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等方式開會,放寬公司以視訊方式舉辦股東會的規定。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針對股東會視訊平台,預計明年2月前集保結算所就會完成建置,並擬於3月進行測試與宣導,4月正式上線,以利明年股東會前,即可提供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遵循。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2021 Dec 6
知名運動品牌Nike上月底向美國專利及商標局,提出虛擬世界的商標註冊申請,包括勾勾商標、「Just Do It」標語和Air Jordan、「飛人」標誌等。Nike此舉估計是要為未來在虛擬世界等「元宇宙」,出售虛擬球鞋等產品。申請文件顯示,Nike就可下載的虛擬產品提出商標註冊,包括鞋類、衣服、頭飾、袋、背囊、體育用品、藝術品、玩具和周邊產品等。 事實上,NIKE並非第一個進軍虛擬世界,早於2021年3月,Gucci即對外宣稱將販賣一雙8.99英鎊(約342元台幣)之虛擬鞋;此外,Puma、Reebok等知名運動品牌,亦有虛擬限定產品。Nike本次提出申請是為避免日後於電子遊戲等虛擬世界內出現「翻版球鞋」。事實上Nike開發「元宇宙」( Metaverse) 早有跡可尋,該公司先前就曾公開招聘虛擬鞋類和物品設計師,應徵者需利用3D工具體現創新的虛擬物品概念,招聘廣告列明職位隸屬數位商品創造部門。近期網路上掀起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利用區塊鏈技術作為數位商品所有權的電子認證或憑證,此類虛擬世界中的數位資產結合運用NFT創造虛擬資產價值的商業模式,其日後發展趨勢均有待持續關注。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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