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女權團體推動修法:分居三年得訴請離婚

Mar 26, 2009
依照現行我國現行民法的離婚制度,分為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原則上有法定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然囿於裁判離婚之要件過於嚴格,往往造成已無感情基礎,卻因不符合裁判離婚事由而無法順利離婚的家庭,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且品質不佳之婚姻。

「分居制度修法聯盟」於今年98年3月20日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主張在民法增訂「分居制度」,規定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得提起離婚之訴;但因茲事體大,主張新法公布後一年才施行。

「分居制度修法聯盟」公布的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實際需要,主張在民法增訂「分居」一節,規定「協議分居,應約定住所及期間,並以書面為之」、「協議分居期間不得逾三年」、「聲請分居宣告時,聲請人應遷出夫妻之住所」、「法院為分居宣告後,夫妻之一方得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等。

此外,該草案也增訂夫妻之一方「施用毒品、酗酒、賭博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時,他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分居制度修法聯盟」將開始進行立院遊說工作,希望早日三讀通過修法。希望此修法能讓感情瀕臨破裂的夫妻,能透過分居程序達到離婚的效果,然仍須相關配套措施及充足理由始足以推動。

(資料來源: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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