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董監持股不足開罰的規定違憲!未來董監持股不足將不再處罰

Apr 16, 2008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規定,當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一定數額時,須處罰全體董監;若由法人擔任董監事者,則處罰法人的代表人。但大法官於97年3月7日作出第638號解釋,認為董監持股不足受罰的規定,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且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屬於違憲,半年後將失效。
依據證交法第26條規定:「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金管會因此訂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內容提到,若全體董監事持股未達一定成數,就要處分全體董監事。

然而,此種「一人作錯、全體處分的方式」,現在被大法官解釋為違憲。大法官指出,證交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範圍,僅限於「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並未就處罰對象、多數人共同違反義務時之歸責方式,授權主管機關為特別之規定,因此實施規則第8條第1項以及第2項後段規定顯然違反授權範圍。依大法官提示,證期局應在六個月內修法,而修法方向為:一、應該明白規定,董監事持股不足時,究竟是個別董監事要負責、或所有董監事平均分擔責任,還是有其他歸責方式;二、持股不足如果是其中一名法人董事造成,到底是要罰該董事所代表的公司,還是公司代表人,應明確規範。另外大法官並指出,強制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持股成數,宜視證券市場發展情形,隨時檢討改進。

對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尊重,未來上市櫃公司董監持股不足不再罰鍰,但將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強化資訊揭露、簡化投資人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董監持股不足的彙總表流程、將連續3個月董監持股不足的上市櫃公司納入財務專區指標以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資訊等。金管會表示,董監持股不足雖不再罰,但為督導公司內控品質,若董監持股不足,將列為上櫃轉上市、申請增資等申請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經濟日報、中央日報網路報)
(文/張佳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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