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清算不合法得依法限制清算人出境

Apr 23, 2008
公司於清算後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惟清算程序中若未依公司法規定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知國稅局申報債權者,即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甲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該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限制出境實施辦法)限制清算人出境。清算人以公司依法報經核准解散登記,已完成清算程序,並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其出境之限制。經該局以該公司未合法清算完結,法人人格並未消滅,否准註銷欠稅款,並繼續限制清算人出境。清算人不服而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判決,清算人並未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及通知該局申報債權,核與公司法規定有違。縱使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然其清算程序,既有違公司法規定,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乃駁回其訴並確定。

該局提醒清算人,應確實依照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文/李慧芬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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