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的重大變革—子女姓氏篇

Apr 15, 2008
從過去至今,我國國情及社會傳統觀念都認為,子女從父姓以傳香火是天經地義的事,而我國民法對於子女的姓氏,原則上也是規定從父親之姓,只有在母親無同輩兄弟延續香火的情況下,才例外允許得約定子女從母親之姓氏。

然而,隨著民法在去年5月的大幅修正之後,這樣的觀念和規定已經完全被打破。也就是說,自96年5月23日起,依新修民法第1059條的規定,父母必須在子女出生登記之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而子女經出生登記之後,在未成年之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在父母的書面同意下亦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其次,如果父母離婚或者父母有一方死亡等情況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也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再者,過去民法對於非婚生子女的姓氏並無特別規範,此次修法亦同時明文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若之後經生父認領,則適用上述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或者子女成年之後經父母書面同意後為變更,同樣都以一次為限。

此外,修正前民法對於養子女之姓氏乃規定從收養者之姓,但新修民法第1078條提供更彈性的選擇,養子女可以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如果夫妻共同收養子女,在收養登記之前亦須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姓氏、或者維持原來之姓。

此次民法修正對於子女姓氏相關規定的大幅變更,不論是更加貫徹男女平權的觀念、抑或更貼近民主國家的多元化發展,基本上這樣的修正方向可以說是挑戰並顛覆了傳統價值觀,並且與你我息息相關,值得大家注意!

(文/李佳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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