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著作權ISP責任限制立法草案修正通過,將付二讀

Apr 14, 2009
鑑於網路侵權日益猖獗,然各種網路侵權行為均需借助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始能遂行,遂建立網路服務提供責任限制制度,提出「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規範雅虎、無名小站、露天市集等ISP責任。未來權利人如發現網路上有侵權行為,可提醒ISP業者,業者必須立刻封閉問題網頁。如果被封鎖人覺得自己有合法使用權,可向ISP申訴回復。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1、增列著作權法第90條之4:「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乃釐清權利人、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利用人三方責任,並建立明確規則。
2、建立「通知/取下」機制,遏止非法侵權資料之流通:
著作權人於網路上如有發現侵權行為時,得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迅速關閉該問題網頁,且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法移除該侵權資料者,就其侵害著作權行為,即得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
如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迅速取下侵權資料,然侵權使用者如認為有合法使用權,得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回復,亦得向發錯通知之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4、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法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
由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不負判斷侵權與否的責任,故規定只要知悉侵權情事,善意移除涉有侵權之網頁;或依回復通知,回復被移除之資訊,上述等行為對於權利人或使用者,均不負賠償責任。縱事後證明不構成侵權,或構成侵權,不應被回復,其網路服務提供者亦無需負責,促使其積極配合「通知/取下」的機制。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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