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證交法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

May 05, 2010
立法院於5月4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涉及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之修正條文將原本之「獲悉」修正為「實際知悉」、重大消息發生時,不得買賣股票之時限由12小時變為18小時;修正後之條文為「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字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現行為十二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由修正後之證交法條文觀之,日後檢察官於偵辦內線交易案件時,必須針對行為人「實際知悉」負舉證責任,且公司重大訊息,原本公佈時間限制,由開盤前一天的晚上9點前,現在提前到下午3點,此亦將使未來檢察官起訴內線交易案之要件趨於嚴格。另一方面,立法院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必須訂定《抗辯條款》,此條款日後亦將給予涉案人增加抗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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