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院判決分享軟體違反著作權法

Mar 24, 2010
近年來盛行之分享軟體在網路上十分受歡迎,網路使用者亦經常使用網路分享音樂及影片,國人經常使用的點對點分享軟體-FOXY,電腦一旦開機之後分享軟體即自動啟動,任何人皆可搜尋到他人電腦中的檔案。
 
由於大多數分享之電影、音樂均未取得合法授權,多家唱片公司、電影公司乃集體向FOXY提告。近日判決結果,法院以FOXY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擅自公開傳輸,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另,景昌資訊科技公司亦遭法院判處罰金。此為自96年7月著作權法增訂擅自公開傳輸罪以來,第一件因違反著作權法之公開傳輸罪遭判刑之案例。
 
由於網路之便利性及免費分享,分享軟體之使用者很多,網路使用者只需將檔案放到共享區域,任何連上之網路使用者皆可下載,不過依此軟體之特性,若使用者未將資料移除。法院判決亦認定該名負責人因看準商機,每個月營收200萬,而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然全案仍然可以上訴。
返回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