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曾記商標爭議案定讞

Jul 13, 2010
花蓮曾記麻糬店創始人,以手工麻糬聞名,不過,創始人長期僅以腳踏車沿街販賣,並無固定店面,亦未就長期使用之曾記字樣申請商標加以保護。民國85年間,創始人之女兒及女婿承繼創始人的麻糬手藝,以販售傳統手工麻糬聞名,並將創始人姓氏「曾記」申請為註冊商標,開始開設實體店面,成為花蓮知名名產。

「曾記麻糬」負責人之妻舅在「曾記麻糬」成為熱門商品後,於91年間,亦自行開設麻糬店,強調自己為正統麻糬手藝傳人,並於「曾記麻糬」已取得註冊之「曾記」商標字樣上加入「老」字申請註冊,圖像也使用父親的肖像,遭「曾記麻糬」指控侵害智慧財產權。

上開案件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創始人女兒註冊之商標在全臺灣都享有盛名,「曾記麻糬」商標屬於著名商標,早為消費者所知,「老曾記」負責人刻意標榜「老曾記」,易使消費者誤認「老」字號才是老店,或為關係企業之關係,已侵害「曾記麻糬」之商標權。

本案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審理認定較晚開設的「老曾記」負責人違反商標法,判刑6月、併科10萬元罰款定讞。民事部分,經最高法院判決「老曾記」應賠償「曾記」營業、商譽損失110萬元,並需將判決內容登報。全案定讞不得上訴。

(消息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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