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員工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低於月平均工資50%

Dec 13, 2016
勞動部於近日修正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定雇主與員工於離職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時,對受競業禁止之員工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且至少要足以維持生活所需。
勞基法於104年底修法增訂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勞工如因不從事競業行為而受損失,原雇主應合理補償,補償不包括勞工在職期間受領的給付,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勞動部近日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對受限制的勞工每月補償金額應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 
依據勞動部公告內容,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逾雇主保護營業秘密、技術資訊期間,且最長不得逾2年;另,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範圍為限,競業之對象與範圍更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再者,勞基法施行細則亦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支付勞工一定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並應審酌補償金額是否能維持勞工生活所需、與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因素。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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