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監理沙盒」改稱「金融科技創新」

Jan 13, 2017
攸關金融科技法制的「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機制,近期經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增訂「監理沙盒8法」,未來業者對金融創新商品或服務,將有實驗空間,未來金融科技業想做匯款、機器人理財、純網路銀行等,均可於此沙盒內實驗成功後上路,而簡易匯款、機器人理財等,目前被視為最有可能優先進入沙盒實驗,但此舉恐也將侵蝕金融業務。

再者,除了授權政府開放監理沙盒的業務之外,還達成7大修法共識。包括法條中提到「監理沙盒」的部分,都更名為「金融科技創新」,並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專案辦公室來負責政策協調、溝通與推動監理沙盒的運行。監理沙盒的適用對象,包含了企業經營項目有牴觸現行法令之虞,或因為需測試產品,而有法律豁免的必要,或者業務範圍無法可依循(也就是金融法規模糊)之時,主管機關得受理金融科技新創的實驗申請。申請者出沙盒後,主管機關亦應明訂機制輔導相關的商轉業務。最終,在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案結束後,主管機關得送行政院備查。

財政委員會除初審通過修改的金融8法,分別為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信託業法,在金融8法中增訂「監理沙盒」修法案外;行政院更有意另訂「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專法。

我國金融科技法制發展相較於新加坡起步較慢,在經過財政委員會審查後,還有二讀以及三讀的程序,政府給予科技業,特別是網路業者從事金融科技實驗的空間,一旦通過,台灣將是繼英國、新加坡、澳洲後,第4個實施「監理沙盒」機制的國家。未來金融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都可向主管機關申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須在60天內完成審查;實驗階段,業者須對參與者(例如參與試辦的民眾)提供保障措施,並豁免刑事責任。另外,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參酌金融科技創新的實驗結果,檢討金融法規妥適性,例如金融科技業想做簡易匯款,實驗成功後,金管會可能依此檢討相關法規,例如是否調降資本額要求等監理標準,或是另訂規範。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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