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勞基法放寬自動申請退休條件:年滿60歲、工作滿10年即可申請退休

Apr 07, 2009
立法院於98.03.31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勞工年滿60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即得自請退休。

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原自請退休要件為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本次修正增列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亦得自請退休。

增加勞工自請退休條件,除了給予勞工提早退休之便,亦促進企業人事之新陳代謝,然目前全球嚴重不景氣,新法如付諸實施,對營運現處艱難狀態之企業,因此必須加重其退休成本,無異雪上加霜。另外,企業為減輕經營成本,企業更可能提前解雇年資屆滿之勞工或降低雇用中高年齡勞工,對勞工反而不利,實須考慮增加其相關配套方案。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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