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二親等親屬間資金移動涉有贈與情形

Apr 03, 20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兄弟間資金之移轉,而無其他對價關係,將涉及贈與行為之課稅情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故兄弟姊妹間買賣土地,買方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人直接借與,否則將以贈與論,若有支付價金之行為,最好能提示支付價金之證明如買買契約書或支付價金流程等,始得以免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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