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加油站公司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遭公平會處100萬元罰鍰

Sep 27, 20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立案查處國內兩大加油站系統合組加油聯盟乙事,並於96年9月13日第827次委員會議決議,前開兩加油站系統本屬水平競爭同業,原處於競爭狀況,該加油站公司以總經理兼充方式,涵蓋及控制二家公司之業務及人事,包括採購及銷售之對象及交易條件之決定,以及主要經理級以上管理人員之人事任免等,已達足以影響事業之重要經營決策或經營成敗,顯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之結合型態,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爰命該加油站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個月內,應補行申報或為必要之改正,並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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