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闖紅燈?闖黃燈?一張照片說不了話!

Nov 12, 2007
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今年十月的一個新裁定,認定警方僅以一張機車騎士穿越路口且交通號誌燈顯示為紅燈之照片,舉發該名機車騎士違規闖紅燈不足以成立。此項裁定實為機車騎士們的一大福音,也是警方日後取締違規的一大警惕。

本件案例的背景為:一位騎士行經某路口尚未超越白色停止線時,因看到交通號誌燈還是黃燈,於是在號誌燈正由黃轉紅之際趕緊穿越該路口,而在旁取締違規的員警隨即拍下當時剛好是號誌燈已轉為紅燈的狀態下,該名騎士正在穿越該路口的照片,並以此照片舉發該騎士違規闖紅燈。法官認為本件舉發的員警無法全然肯定其拍攝該張照片時該名騎士必定有闖紅燈之事實,且員警在騎士超越停止線前即開始拍攝連續照片也非不可行的技術,所以警員的舉證並未完備,因此依照訴訟上之「事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作對騎士有利之認定。

在此提醒各位駕駛人應遵守交通規則,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切勿一時貪快闖越紅燈,但對於不實舉發或對舉發事實有疑義者,得於收到罰單後向原舉發機關或主管監理機關提出申訴;倘對於主管監理機關的裁決不服,得向該監理機關或逕向管轄地方法院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交通法庭將會就違規事實是否存在、裁罰適用法是否正確或裁罰內容是否妥適為審理。

(以上案例請參閱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7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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