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司法修正案於7月6日三讀通過

Jul 09, 2018
立法院院會於107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民國18年制定公布公司法全文233條,並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共歷經25次修正,其中90年三讀通過之修正案與本次修正幅度最大此次修法耗時逾3年,本次修法經多次朝野協商並邀集學者討論,除強化公司治理外,亦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與募集資金的空間。
 
本次修正方向包含賦予新創企業發展條件、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健全公司治理等,對外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公司債,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等作法,均對於企業經營均產生重大影響。是以,新修正公司法修正雖經立法院完成三讀,然主管機關為因應修法配套,需要增修訂董監股東持股申報、財務報表簽證對象適用範圍,以及各項公司登記申請公文書電子送達等相關管理辦法或公告等行政作業處理,因此,這次修法將由行政院另行發布施行日期,惟為因應年底亞太區洗錢防制評鑑需要,公司法增修訂的董監股東持股申報,及廢除無記名股票發行等相關條文將先行適用。
 
本次修正同時也將原閉鎖性公司章訂發行複數表決權,及特定事項否決權或當選董事一定名額權利等彈性規定,擴大適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於新創事業股東間股權結構規畫安排與經營權的穩固及掌握。另,本次新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的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如該議案未列入召集事由,而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股東得以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恐有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不確定之虞。
 
另,本次公司法修正為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例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且本項規定控制與從屬公司認定,除股權控制外,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
 
再者,本次修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處罰規定。例如非公開發行公司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然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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