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債務前置協商機制

Apr 02, 2008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4月11日上路,為了因應此一新制之施行,銀行公會亦訂定「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明定申請前置協商的流程、必備文件及相關規定,作為債務人進入債務清理條例申請更生、清算前之機制。未來申請債務協商之債務人,必須提供民間債權人資料,提供最大債權銀行聯繫,由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共同擬定一個可行之償債方案,但還款協商僅限於金融機構債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必須先向最大無擔保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但之前曾與銀行公會協商成功但毀諾者,無法前置協商,只能直接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置協商機制」設定申請人的四項條件包括:

一、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銀行公會協商機制成立的債務人

二、需在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的自然人營業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下

三、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額未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

四、必須有積欠任一家金融機構債權的債務人

銀行業者表示,有意申請前置協商之債務人,必須備妥七大項相關資料,除了前置協商申請書、身分證件影本、民間債權人清冊、勞保卡正本外,其他最重要的是個人所得狀況,因此必須準備「申請人財產清冊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國稅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財產資料清單、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文件。

最大債權銀行應在四十五天內完成與債務人協商作業,受理協商,將通知債務人進行面談,如果在通知後,債務人十天內無故不到場協商,則採取「退件」方式處理,最大債權銀行將通知債權金融機構恢復催收。若因「協商不成立」而結案,銀行將核發給債務人「協商不成立」証明,債務人得直接向法院申請更生或清算,同時債務人亦不能再次重新申請前置協商。

為加速取得債權,並鼓勵債務人不要輕易進入聲更生或清算,銀行業其實很願意個別與債務人協商,加上一旦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會長期被註記為信用不良,若裁定分七年償還債務,還需另外加三年,使「債信不良註記」時間長達十年。因此,銀行公會表示,若前置協商清償完畢,當事人在金融徵信中心的註記期限,也將從原先規劃的三年減為一年。

(消息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由時報、聯合報)

(文/蔡雅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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