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企業應儘速針對員工分派酬勞方式修改章程

Aug 23, 2016
我國公司法於去年(104年)修正通過,增訂公司應於公司章程中明訂「員工分派酬勞方案」,且規定股東常會須將「修改章程」列為第一議案,但採用電子投票的公司如果有臨時修正章程之提案,恐將造成議案無法順利通過。根據104年5月20日公告,自5月22日施行,公司應依規定儘速修正章程,至遲應於105年6月30日前完成章程之修改。

新法增訂公司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其中比率訂定方式依據經濟部92年1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295970號函釋可以:固定數、上下限,或下限方式定之。;又,酬勞分派方式係一年一次,至於發放給員工時,一次全額或分次發放,均無不可,得由公司自行決定之。再者,公司法第235條之1第1項規定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準,但資本額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一定數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則以董事會決議編造之財務報表為準。

新修正之公司法規定,105年股東常會必須完成「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章程修正」,且須將「修改章程」列為第一項議案。章程修改必須明定,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以及修正專屬股東權益之盈餘分派章程。是以,今年的股東常會於修改章程時有六項注意事項,分別為限期105年6月底前完成修改公司章程、舊章程失效、董監酬勞比照員工分紅費用化、章程修正列股東常會第一議案、公司違法員工可提訴訟解決,和依新章程分派股東盈餘。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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