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大陸漢語教學發展中心以「孔子」二來台申請商標註冊疑義

Nov 26, 2007
日前中國大陸教育部對外漢語教學發展中心以「孔子」二字來台申請商標註冊,經智慧財產局主動提起評定,引發以歷史人名申請註冊商標之疑義。

該中心係成立於1987年,以對外推廣漢語教學為主要任務,於世界各地成立「孔子學院」推廣漢語教育,日前以「孔子」、「孔子學院」、「孔子講堂」來台向智慧局申請數件商標獲准註冊,然針對單獨以「孔子」二字,是否適宜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智慧局商標權組內部品質覆核小組於本件商標註冊公告後即提出內部檢討,認本件單純以「孔子」二字指定於與教育服務有關之商品或服務,欠缺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依商標法相關規定主動提請評定,並通知註冊人陳述意見中。
    綜觀我國商標法,並未排除以「人名」申請註冊的可能性,蓋,「人名」仍具有作為商標來表彰或區別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是以,歷史人物原則上仍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諸如:以「福特」註冊於汽車類、以「富蘭克林」登記於金融服務類,然以「人名」申請為商標,須注意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5、16款規定。

換言之,有他人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需經他人同意,始得申請註冊,且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亦應避免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再者,申請時更應盡量避免與其指定商品或服務與該人物聞名之事蹟有關,以免遭審查人員認定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有鑒於世界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對於以人名申請登記商標,其審標準寬嚴不一,我國智慧財產局擬於明年度列入修訂「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之內容,衡酌我國國情並蒐集世界各國有關人物名稱之相關註冊規定,以作為基準修定參考。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聞稿)

(參考法條:商標法第23條第15、1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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