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常見違章案例分享

Oct 21, 2021

營業稅常見違章案例分享


  今天誠一來跟大家分享申報營業稅時最常出現的種違章狀況及相關罰則,一有不慎將可能導致五倍以下的罰鍰,甚而被稅局要求停業,大家在申報時務必要特別注意。


一、短、漏報銷售額

  • 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報銷售額
  • 當期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


二、虛報進項稅額

  • 未申報進貨折讓或退出
  • 誤將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三、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紀載


四、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五、非使用當期統一發票


一、短、漏報銷售額

  • 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報銷售額

  案例說明:

  A公司 109年9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 1,000,000元,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0元,因於處分核定前補繳,處罰鍰50,000元。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漏稅罰則,按所漏稅額處1.5倍罰鍰,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一倍之罰鍰; 其屬下列違章(略)情事者,減輕處罰(0.5倍至0.75倍)。行為罰為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


【罰則】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1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免罰規定: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 條第1款及第3款:「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一、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5 條第 1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 當期銷售貨物漏開統一發票

  案例說明:

  B 商號於109年9月10日銷售商品給個人,漏開統一發票10,000元(銷售額9,524元,稅額476元),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1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並處一倍罰鍰476元。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一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按短漏開銷售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處1.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繳納稅款者,處1倍之罰鍰(提前報繳);經第2次查獲者,處2倍之罰鍰;經第3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3倍之罰鍰(停業)。


【罰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虛報進項稅額

  • 未申報進貨折讓或退出

  案例說明:

  C 公司109年9月20日收到一筆進貨折讓單(金額100,000元;稅額5,000元),於109年11月份申報109年9-10月期營業稅時,未將該筆進貨退出或折讓單於進項稅額中扣減,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核定補徵營業稅額5,000元,裁處2,500元。(未報進貨退出或折讓之漏稅罰: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0.5倍之罰鍰。)


【罰則】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2項:「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條第1項第5款:「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免罰規定: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1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三、統一發票未依規定紀載

【法令】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3.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罰則】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免罰規定: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規定

  1.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2.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3.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
  4.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登載錯誤,其自行發現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通知後, 已向稽徵機關辦理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並更正其開立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 實際交易資料申報;其登載錯誤係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事由者,不計入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違章次數。
  5.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但屬字軌號碼重複開立者,應以營業人主動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為限。

四、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罰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7 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一年內經第1次查獲或一年內自動報備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達3次以上者,處3,000元罰鍰; 經第2次以上查獲,處6,000元罰鍰。


免罰規定: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 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五、非使用當期統一發票

【法令】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罰則】

  1.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按查明認定金額處5%罰鍰。
  2.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不慎誤用其他期別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又未併入開立當期報繳營業稅,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暨稅捐稽徵所第 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免罰規定: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 條第 3款:「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 條第 4款:「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營業稅法及發票之開立規範相當繁複且嚴謹,因此找個值得信賴的會計師事務所諮詢輔導是降低稅務風險的最好辦法,若對營業稅法有相關問題需要了解的,歡迎聯繫誠一讓我們的專業人員為您解答。




撰稿人:黃超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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