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

Nov 01, 2021

營利事業勿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規避或逃漏稅捐

營利事業勿利用

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規避或逃漏稅捐


  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下稱擴大書審)係為簡化稽徵作業及推行便民服務,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得以書面審核核定。


  該局說明,目前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1. 利用成立多家企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規避查核。
  2.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3. 利用擴大書審企業開立發票予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4. 適用擴大書審企業未據實辦理扣繳。
  5. 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一旦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跨區設立關係企業的方式意圖規避稽查,即主動通報所轄國稅局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 誠一小叮嚀:採用擴大書審申報營所稅雖然便捷,但後續可能因無法提示帳冊而被國稅局加強查核或依同業淨利率核定補稅。且若一昧採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營所稅而忽略了檢視公司實際的營運情況(例如公司實際純益率比擴大書審純益率標準更低或甚至是處於虧損狀態,卻依據擴大書審純益率進行申報),反而會使公司徒增不必要的稅賦。


  因此,選擇專業的稅務代理人,協助企業主評估並採用最適宜的稅務申報方式,才能真正替公司省去不必要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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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節錄至北區國稅局110.09.17新聞稿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鍾股長



撰稿人:王兆宏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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