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路拍賣影音光碟之法律效果

Sep 01, 2006
近年所新興之「網路拍賣」交易模式,係目前近年來熱門之交易型態。惟網路世界之交易型態仍受實體法律所規範,一般民眾於網路上進行網路拍賣,經常因不諳法令屢有觸法之虞,例如:民眾將蒐藏多年之紀念酒於網路上公開販售,可能觸犯菸酒管理法;甚或,一般民眾於網路上販售音樂或視聽光碟片(下稱影音光碟)時,須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因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別呼籲民眾對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之相關法律規範,應加以注意。

智慧財產局表示,民眾於網路上拍賣影音光碟,最主要有三種情況:

1.將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賣;

2.將自實體世界(零售店、夜市等)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

3.將自網路買來之盜版影音光碟提出於網路,再予販售。

 針對上述行為就著作權法而言,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之規定,此即著作人之「散布權」。「散布權」的目的在補充重製權,使權利人獲得完整之保障。

換言之,從利用人角度而言,不僅不可以做盜版品,也不可以賣盜版品,賣盜版品者會構成侵害散布權。此外,為平衡「散布權」與物權,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權耗盡原則」,凡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販售該合法重製物,屬於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權之侵害。

 就第1種情形而言,如果將自己買來之合法影音光碟(已取得其所有權),再予販售,是行使物權的正當行為,並不違反著作權法規定。而就上述第2、3種情形時,因所販售者均為盜版之光碟,自不能主張「散布權耗盡原則」,屬侵害著作權人之「散布權」,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智慧財產局籲請全國民眾應注意網路拍賣影音光碟之合法性,特別要注意自己所拍賣的影音光碟片到底是「合法重製物」抑或是「盜版品」,以避免違法。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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