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通用名稱或用語可否申請註冊為商標

Sep 01, 2006
社會上流行之一般用語、文字、圖形、符號,可否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尤其是網路上流傳的通常用語,可不可以註冊取得商標權,智慧局特別就商標註冊及合理使用之相關規定,於日前曾提出說明。

一、網路上流傳之通常用語,可否申請註冊為商標? 
商標之目的,是作為一般消費者用以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所以得申請作為商標之重要條件即係具備識別性,換言之,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且可以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目前,一般社會上廣為流傳的文字、圖形、符號,或網友們經常使用之通常用語,通常均不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一般消費者也不會認為它是商標,或作為商品來源之辨識,所以,申請人若是單獨以該等文字、圖形、符號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通常被認為不具備商標之識別性,而無法獲准註冊;但,如申請人以該通常用語結合其他文字、圖樣申請註冊商標,則申請人得依商標法第19條規定,聲明就該通常用語不專用,則申請人仍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

二、如果網路流行之用語經申請註冊後,他人可否繼續使用? 
商標法對於商標權之保護,分別定有民事及刑事侵權救濟程序。商標權人可以在取得商標權後,據以主張維護其商標權。然而,對於善意合理使用之方法使用,或用以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則應非作為商標使用,依法即不受他人商標權所拘束。是以,縱令申請人以該等在網路上流傳之通常用語申請註冊,並獲准取得商標權。設若他人是以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該等文字、圖形、符號,非作為商標使用,原則上仍可使用,不受其商標權所拘束。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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