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

Nov 16, 200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11月2日第782次委員會議決議,凡融國際有限公司因不當寄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結果,凡融國際有限公司於寄發專利侵權警告函前並未踐行先行程序而逕發警告函,且系爭警告函之內容陳述凡融國際有限公司之競爭對手曾君製造之王字胚系列產品,明確仿冒該公司上開3項專利,請受函者(即曾君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於接獲該函起立即停止仿冒販售行為,切勿販售仿冒專利侵權之物品,凡融國際有限公司已依法對曾君仿冒專利行為,依法提出追訴等云云,核其內容,業已肇致其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或潛在交易相對人心生疑慮,紛紛辦理退貨,此有曾君之下游通路商之退貨單據及證明書可證,是其行為已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之規定。

公平會表示,凡融國際有限公司未踐行先行程序而逕發警告函,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規定。經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等情狀後,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

參考法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5年10月4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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