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穎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案

Feb 12, 2007
被處分人:穎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70679910
址  設:桃園縣桃園市中寧里大興西路2段61號17樓
代 表 人:徐碧霜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法將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 主要營業所,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15條第1項規定。

二、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本會主動派員赴被處分人主要營業所實施業務檢查,查悉其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之上(94)年度財務報表,乃係被處分人為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填具之未經會計師簽證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二、案經被處分人於95年12月13日以書面陳述,略以:被處分人因未能及時注意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曾於92年11月26日修訂,以至於辦理94年度財務報表結算作業時,未能即時委請會計師辦理簽證作業。被處分人已委請會計師為其95年度 財務報表辦理簽證作業。

三、經查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歷年來之修訂紀錄,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財務報表 須經會計師簽證之法定義務,係於88年6月18日增訂,核非被處分人所指陳之日 期

理  由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 簽 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查被處分人置於其主要營業所之上年度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簽證,此有本會業務檢查攜回之資料可稽,被處分人違反上開規定,洵堪認定。

二、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 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爰依同法第42條第3項及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 任 委 員 黃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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