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罰鍰繳款書自行政法院判決後確定日之翌日起已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應予註銷

Feb 12, 2007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台財稅字第09604505150號

一、 罰鍰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填發之罰鍰繳款書,自行政法院判決後確定日之翌日起已逾5年仍未合法送達者,參照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意旨,認屬已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

二、 鑑於此類案件係肇因於稅捐稽徵機關未積極辦理送達事宜,故各稅捐稽徵機關應加強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以避免此類情事再度發生。

部  長 何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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