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銀行未同時提供兩種房屋貸款方案供選擇罰40萬元

Jun 05, 20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第812次委員會議決議,某商業銀行未同時以書面提供「得隨時清償」與「限制清償期間」兩種房屋貸款方案供借款人自由比較選擇,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公平會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復華銀行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併處新臺幣4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金融業者倘憑恃其經濟上優勢地位,利用借款人為表示履行債務決心,不得不忍受業者之高額提前清償違約金與極長之限制清償期間等約定,而未同時提供「得隨時清償」貸款方案供借款人自由選擇者,將導致房貸戶受限於閉鎖期(即限制提前清償期間)等約定,無法適用新的貸款利率,將可能妨礙市場資金配置效率,及減損房屋貸款市場利率價格競爭,從而有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所稱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之虞。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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