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民法親屬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May 16, 2007
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合法結婚與否,由現行「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登記婚修正條文待總統公布後1年施行。另外,子女出生從父姓的規定,也遭修正。新法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出生登記後或成年後,姓氏也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但變更以1次為限。

主持朝野協商的台聯立委郭林勇指出,現行結婚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就算有效,但實務上易產生騙婚或重婚情事。因此,民法第982條修正後採「登記主義」,並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後,才算有效婚姻。登記婚修正條文待總統公布後1年施行。

現行民法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1人不得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新法修正後,排除「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也就是說,只要雙方舉證確為善意且無過失,後婚為有效婚姻。

有關前婚因後婚失效,產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新增第988條之一,明訂自知悉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院會並修正施行法第4條之一,明訂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新修民法也明訂,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或子女成年後,也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或同意變更,但變更以1次為限。推翻現行規定為從父姓的規定,視為男女平權的進一步落實。

有關現行條文對「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規範,要求在子女出生之日起算1年內為之,期間過短。新法修正後,放寬為,知悉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並一併新增施行法第8條之一,若依現行規定而錯失時效無法對婚生子女提否認之訴者,可在民法親屬編修正施行後2年內提起。

民法第1090條原規定,濫用親權由「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糾正之,糾正無效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的全部或部分;但現實生活經常不符法律規定,以致小孩權益受損。

新法修正後,法院得依濫用親權的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全部或部分親權。也就是說,小孩子遇父母濫用親權,可自己請求、也可委請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長輩親戚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的權利。

其他民法修正重點,還包括,收養者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他方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至於養子女從養父母或維持原姓,也須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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