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務部公佈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

Nov 10, 2011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99年4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月26日公布,取代原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法務部於召開17次施行細則草案研商會議、3遍草案條文討論,已於今年10月27日法務部官方網站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草案。
法務部通過之個資法施行細則草案重點大致有六項:
一、 明定間接識別個人資料之標準:明定以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之意義及提供不能識別個人資料之判斷標準:為保護個人資料,有些資料雖未直接指名道姓,但一經揭露仍足以識別為某一特定人,乃規定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之意義。惟考量上開資料如查詢有困難、需耗費過鉅或耗時過久始能特定者,則屬技術上太複雜及經濟上不可行,應屬無法識別之個人資料,以兼顧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二、 界定敏感性個人資料:施行細則草案中對於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概念加以界定,並加強敏感性個人資料之保護。
三、 界定委託機關之權責:增訂委託人之適當監督義務規定,並進一步釐清委託機關與其受託人之責任歸屬。
四、 界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網際網路之當事人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包括電子文件在內。
五、 界定單獨所為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將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而其書面意思表示如係與其他意思表示於同一書面為之者,應於適當位置使當事人得以知悉其內容,並確認其同意。
六、 告知義務之方式:蒐集個人資料告知義務之告知方式,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消息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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