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的重大變革-結婚篇

Mar 19, 2008
近年來我國民法親屬編及繼承編的規定已歷經了多次修訂,尤其是與我們關係至為密切的結婚、離婚、子女扶養及繼承等皆有重大的變革,以下先就「結婚」的相關規定作介紹:

一、結婚的要件
依修正前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可見結婚不一定要去戶政機關作登記,如果只有辦理結婚登記,一旦有人提出反證證明該婚姻沒有依照上開法律規定的公開儀式和證人見證的話,這個婚姻是無效的,但是因為這樣的規定與離婚一定要登記的要件造成民眾辦理上的困擾,因此本條在民國96年5月23日作了修訂,修訂後的條文規定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是以,以後結婚不一定要經過公開儀式,但是一定要經過二位以上的證人在結婚證書上簽名,並且要由新郎及新娘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樣婚姻才成立生效。此外,還要特別注意的是,本條新法於民國97年5月23日才開始施行,所以現在到該日以前都還是適用舊法的規定。

二、結婚的效力
民法第988條也在民國96年5月23日同時作了修訂,該條在修訂前是規定結婚不具備民法第982條規定的要件(如前項所說明者)、違反近親結婚禁止的規定及重婚者,此婚姻為無效,但修訂後的新法對於重婚的部分,訂定了例外的規定,也就是雖然此婚姻有重婚的情況,但只要重婚的雙方當事人當初是因為善意且無過失而信賴一方前段婚姻消滅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的話,後段婚姻不會因此而無效;此外,本次修法另外新增了第988條之1,該條在補充於前面介紹的善意無過失重婚的情形下,前段婚姻會因為後段婚姻的成立而視為消滅,消滅後的效力準用離婚的規定,包括可以向前段婚姻的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請求權,須在知道有此差額時起兩年內;或自撤銷前段婚姻的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該婚姻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五年內為之,否則該請求權就因時效經過而消滅。再者,因前段婚姻消滅,無過失的前婚配偶可以向他方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大家留意。

(文/周欣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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