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勞動基準法修正派遣勞工屬不定期契約及相關權益保障

Jul 03, 2019
立法院於4月26日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法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所訂定之勞動契約係屬於不定期契約,同時增定對派遣勞工之相關保障。本次修法為了避免企業以要派契約為由規避勞工法令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之義務,同時兼顧派遣勞工的僱用安定,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所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本次增訂之勞基法第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僅得簽訂不定期契約,如有違反時,契約約定無效,且依法得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且,本次修正之勞基法亦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勞基法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給付。要派單位依上述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抵扣要派契約應付費用。
 
綜上,本次勞基法增訂關於派遣員工之相關規定,除明訂企業與派遣員工間之契約定性及權利、義務外,針對派遣員工之權益亦有更進一步之保障。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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