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Dec 24, 2008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受託人不論個人或法人,於信託契約成立後,都應編配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專案核准案件,如公益信託案件、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信託基金,及私募基金信託案件,每一專案均應編配1個扣繳統一編號,信託財產非專案核准案件,則以每一受託人編配1個扣繳統一編號為原則。
 該局表示,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該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並檢附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信託文件等相關文件辦理申請。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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