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未以書面充分揭露加盟重要交易資訊,違反公平交易法

Nov 19, 2008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柔威行」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書面向加盟店充分揭露重要交易資訊,認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命其停止該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公平會以「柔威行」經營的MINI CIRCUS童裝店,在與加盟店締結加盟契約前,未以書面方式向加盟店充分揭露與加盟經營關係相關的重要交易資訊。據瞭解「柔威行」與加盟店簽約前,雖曾提供契約書、相關加盟文件,並請檢舉人至其網站觀看相關加盟資訊,然其所提供文件中並未依照「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以書面完整揭露「加盟業主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申請審查或取得之時點、有效期限」及「加盟業主提供加盟店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等事項之內容與方式」等重要交易資訊。

公平會表示,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存有高度訊息不對稱性,加盟業主如未以書面完整載明並揭露相關重要交易資訊,加盟店於簽約前,對於加盟業主背景、專業經驗、營運計畫、成長潛力,及經營加盟店的權利義務、獲利狀況、風險等重要訊息並不全然清楚,且加盟店加入時須給付加盟金約10至30萬元、權利金10萬元及開店準備金200萬元,投資金額不少,對已處於資訊弱勢的加盟店,實在很難獲知完整的交易資訊,也難以充分評估及選擇合適的加盟體系,仍有陷於錯誤而與加盟業主簽訂加盟契約的風險。故認定梁謙純君(即柔威行)未以書面完整揭露交易資訊之行為,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公平會爰依公平交易法第41條前段規定,除命其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返回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