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營業秘密法」增訂保密令避免二次洩密

Jan 20, 2020
立法院於去年(108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新增俗稱「科技業條款」的偵查內容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未來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如認必要時得核發「偵查內容保密令」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告訴人、告訴代理人、鑑定人等相關人,受偵查保密令規範者不得在偵查程序以外揭露相關機密,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保密原因消滅或有變更「偵查保密令」的必要,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變更。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罰則,但外國人所屬之國家若與我國未共同參加保護營業秘密之國際條約或無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協定,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營業秘密不予保護者,其營業秘密亦得不予保護。

本次修法讓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可對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相關出庭人員,核發「偵查保密令」要求所有接觸機密資訊者均須保密,以避免營業秘密二次外洩,並使企業提高保護營業秘密之意願,縮短訴訟時效。

 (資料來源:網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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