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大查稅,網紅網路賣家所得無處逃

Aug 27, 2021

財政部大查稅,網紅網路賣家所得無處逃


        在8月24日,蘋果日報以頭版版面『獨家|大查稅!網路交易無處逃   「高頻存入」銀行帳號全都查』這則新聞引起軒然大波,讓財政部不得不在同一天發出新聞稿來說明要求金融機構提供帳戶資料跟國際上CRS和美國FACTA的概念是相同的,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云云。


       這則新聞讓靠著網絡社群賺取報酬的網路賣家和網紅相當緊張,因為銀行將自明年(111年)  3月底前將開始提供前一年度(110年)『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之個人金融帳戶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所謂「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是指民眾個人帳戶全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且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此外,收單機構(發卡銀行)增加提供「次特約商店」(實際賣方)的統一編號給國稅局,例如民眾透過第三方支付業者(如GOMAJI)、及電子支付機構(如街口)刷卡網購,這些代理賣方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資訊也得提供。


       以往是國稅局發現有逃漏稅的狀況,必須要向財政部報請調閱納稅義務人的銀行資料,經財政部核准後才可以向金融機構索取,但,此新規定是表明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國稅局提供所有「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門檻」的銀行帳戶資料,而國稅局是不需要先對逃漏稅的情況之有無進行判斷。


誠一見解 


       與其多開幾個銀行帳戶來規避被查緝的可能性,讓自己頻於奔波於各銀行間,誠一建議可利用公司架構來合法申報繳稅,把可能因被稽查到而列入個人綜合所得中,並以40%稅率來核課 (成本費用都不列入減項計算)的稅負成本,轉換為以公司經營並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 來申報,合法且稅負減輕很多。


      舉例來說,一網路賣家小美利用網路來銷售自己從韓國運回來的服飾,年收入達500萬元,服飾成本為150萬元。如因國稅局稽查銀行帳戶情況而被要求補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因無法提供自行攜回服飾的成本費用憑證,收入全數列入所得,以綜合所得稅40%計算,扣除累進差額829,600元,需繳納1,170,400元之綜合所得稅。如小美成立小美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因屬年收入3,000萬以下之中小企業,可依擴大書審純益率6%來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以小美公司年收入500萬元來看,所得僅30萬元,乘上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稅額僅6萬元。


撰稿人:林必佳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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