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股票變成是不動產交易?不可不慎的房地2.0 !

Jun 15, 2021

賣股票變成是不動產交易?

不可不慎的房地2.0 !


  自110年7月1日起,符合下列三條件之台灣境內外股權或出資額交易將視為房地交易:

符合下列三條件之台灣境內外股權或出資額交易將視為房地交易
1.個人或營利事業原本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
2.該標的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
3.該標的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者。

     

  當前述三要件均成立時,前述的股權交易將被視為房地交易,無論是個人或是營利事業買賣,個人部分需於股份交割日或訂定買賣契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營利事業則須於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時分開計算所得並合併報繳。因前開股權交易已視為房地買賣課徵房地合一稅,免再課徵個人及營利事業之所得基本稅額。


  依此新制,假設王先生持有某家公司55%之股權,該公司有一半以上的資產係不動產,若王先生於110年8月1日出售其部分持股給李小姐,則仍屬房地合一2.0的規範,需依法申報所得。


  即便前開課稅規範條件僅需判斷持股比例及股權價值是否主要為不動產構成,然而,前開股份(或出資額)轉讓視為不動產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尚須謹慎考慮。


  首先,房地合一稅2.0適用於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出處分房地情況下,該等房地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有其適用;若為股份轉讓視為不動產交易者,目前之作業要點僅以交易時標的股權價值是否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判斷,並未排除標的公司於105年1月1日前已取得之不動產。是否間接移轉不動產的方式更為嚴苛?


  其次,所稱交易,除買賣外,是否包含企業併購。例如符合該條件之公司被其他公司以現金或股份為對價合併消滅、與他它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或進行分割等是否構成交易行為而適用房地合一稅?


  最後,標的股權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之判斷,係以該不動產時價佔標的公司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計算,該淨值之算法是否須考量到不動產的評價也是納稅義務人需注意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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