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建設公司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案

Nov 20, 200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5年11月2日第782次委員會議決議,某建設公司銷售預售屋,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該建設公司新臺幣17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立即停止前揭違法行為。

公平會委員表示:預售屋之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僅能自售屋人員、廣告及買賣契約書得悉標的物之相關資訊,且由於契約書為建商事先單方所擬定,建商無疑為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一方。倘建商先收取定金再揭露契約內容,則該定金之收取顯陷購屋人於弱勢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虞。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95年11月5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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