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到底欠多少稅就會被限制出境呢?

Feb 01, 2008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因此,納稅義務人到底欠多少稅就會被限制出境呢?

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可分以下幾點說明:

一、欠繳稅款之計算:除本稅外,尚包括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已確定之罰鍰。

二、欠稅數額:個人只要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者,以及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但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稅達75萬元,營利事業達150萬元,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就會被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惟稽徵機關如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或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之擔保者,則可免除對其限制出境。

然而,是不是欠稅金額未達到上列標準就不會被限制出境呢?那就未必如此了,因為當欠稅被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縱使欠稅金額未達上列標準,如行政執行處人員認為欠稅人有財力而蓄意不繳或屢傳不到無繳納之誠意時,亦可能報請限制欠稅人出境。

(資料來源:稅捐稽徵法第24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財政部稅務入口 網)

(文/蔡雅蓯律師)


返回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