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從ICP許可證之申請談我國網際網路業者進入中國面臨的重要課題

May 30, 2011
一、前言:

隨著網際網路的蓬勃發達,加速了資訊流通的速度,網路不僅改變了現代人的生活形態及交易模式,在結合了手機的運用後,網路更進而改變了人類的溝通模式。網際網路服務業(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是網路發展中的服務平台業者,依據業者所提供之服務事項,又有所謂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網際網路連線服務業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際網路內容提供業者),以及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網際網路應用軟體服務業者)。

中國政府為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活動,於2000年9月20日通過「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該法第 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資訊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而該辦法亦規定:「互聯網資訊服務」即為通過互聯網向上網使用者提供資訊的服務活動。根據前開辦法,「互聯網資訊服務」區分為「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與「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兩者區別為:前者係有償提供資訊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後者則為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用性資訊的服務活動。

本文擬探討之ICP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是針對進入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有償資訊、網上廣告、代制作網頁、電子商務及其它網上應用服務的企業必須辦理的網絡經營許可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中國對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採許可制,而對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實行備案制。是以,國內企業如擬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 許可證,否則就屬於非法經營。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而從事互聯網資訊服務時,即屬於違法行為,且ICP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每年年檢一次,否則亦屬非法經營。

 又,依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罸款,此企業亦不可不注意。

二、法律依據:

目前依據中國對於ICP業者之申請及管理,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欲進入中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主要涉及之法令為:

(一) 「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92號令)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号)

(三) 「非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備案管理辦法」(資訊產業部令第33號)

(四)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資訊產業部令第34號)

(五) 「中國互聯網路功能變數名稱管理辦法」(資訊產業部令第30號)

(六)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第333號)

(七)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資訊産業部令第19號)

三、主管機關:

依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準此,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於中央係屬於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部;地方則屬省、市通信管理局。

四、網際網路業者申請ICP許可需備資格:

 首先,依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資訊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而對於外資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僅規定: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17條)。再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80條規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內地投資與經營電信業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又,依據國務院2008年修正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2)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上開所謂增值電信業務即包含:(1)電子郵件;(2)語音郵件;(3)在線資訊和資料檢索;(4)電子資料交換;(5)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檢索);(6)編碼和規程轉換;(7)在線資訊和/或資料處理(包括交易處理)等業務。 

依據國務院2008年修正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6條第2項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換言之,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擬於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時,依據前開規定,除須以中外合資、合作方式為之外,其股權更不得逾50%。

五、我國網際網路業者擬於中國申請ICP許可需注意事項:

由於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如擬於中國申請ICP許可從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者,除應先符合資本額之規定: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1,000萬元人民幣;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100萬元人民幣。再者,需注意: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0%之限制。尤以,依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者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依據前述,外商(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如欲投資中國,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仍應採中外合資之企業形式為之,且需注意法令限制,出資比例不得超過50%。另需注意者,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擬於中國境內經營之經營性互聯網資訊服務,除應依據「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9條之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範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資訊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範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准,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由於網際網路服務業者經營之相關業務屬增值電信業務,且業務範圍通常是覆蓋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是以,依據前開條規定,如擬進行申請,應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簡稱IDC牌照)】或【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六、結論:

綜上所述,中國政府為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活動制定相關法令以為管制。是以,我國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如擬進入中國市場,礙於現行法令限制,似應以中、外合資方式為之,或以具有中國籍之第三人名義申請取得ICP許可證,再由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抑或考慮可先設立中資企業申請ICP許可後,再藉由技術合作或公司合併等方式間接取得許可,以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

(文/方雍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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