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行政院院會日前(10/26)通過作權法修正草案

Nov 14, 2017
我國著作權法已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與修正,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我國智慧財產局自99年間啟動修法工程,參酌國際條約及先進國家的著作權法制後提出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日前於10月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本次行政院會通過之修正草案,調整內容修正條文達93條,增加17條,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一、調整「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並增訂「再公開傳達權」

 (一)為因應數位匯流整併權利規定,由於網路頻寬提升及科技日新月異,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或廣播甚為普遍,如再以技術區分權利類型,則不符合實務現況,故本次修正後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
 (二)為提升著作權人的保護,新增了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這就是再公開傳達權。
二、調整表演人的權利
 為因應國際趨勢,本次增訂賦予如DVD等視聽物裡面的演員,可享有現行與灌錄CD的歌手有相等之權利。
三、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保障著作人權益,應同時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以在維護民眾合法利用著作方面,亦同時修正如後:
 (一)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因應隨科技發展,運用科技進行課堂教學之 遠距教學以擴大教學效果之需求。
 (二)為考量數位閱讀趨勢,增訂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
 (三)本次修正後,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四、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本次修正內容將現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不明著作之強制授權規定移列至著作權法,針對年代久遠或其他因素致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所在不明之著作修正採強制授權,並新增於審查期間,申請人繳交保證金後允許得先行利用之規定,以縮短申請人等待主管機關核准的時間。
五、修正刑事罰則
   考量現行部分侵害著作權規定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可能導致情節輕微的案件面臨刑責過重的失衡問題。本次修正後,刪除該下限規定,由法院依個案衡酌,避免刑責過重的問題;另針對未經授權自國外輸入正版品後於國內銷售的行為,修正後不再以刑事責任規範;又未經授權而散布正版品之行為宜循民事途徑解決,除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外,亦較符合社會情感。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為近20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修正後將提升著作權人保護,有效遏止侵權,並適度調和社會利益以保障民眾合法利用著作免受侵權的疑慮,以促進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創意的加值,強化國家整體競爭力。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返回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