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國外廠商的技術服務費用扣繳實質稅率是1.6%??? 有沒有搞錯啊!論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和利潤貢獻度預先核釋申請撇步

Mar 07, 2023

給付國外廠商的技術服務費用扣繳實質稅率是1.6%??? 有沒有搞錯啊!

論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和利潤貢獻度預先核釋申請撇步


  在現代網路發達的時代,公司透過網路或其他方式來取得外國公司的電子勞務,比比皆是。在給付服務費時,常聽聞有些台灣公司疏忽了需依據所得稅法第88條和第92條第2項之規定,並未於給付日起算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和開具扣繳憑單予外國公司,而導致稅捐稽徵機關於查核時,以所得稅法第114條之規定進行裁罰(請詳參考資料一)。即便留意扣繳規定,但往往台灣公司因外國公司不願意承擔台灣扣繳稅負,導致台灣公司須將實際給付金額以倒推方式試算名目給付總額和扣繳金額,並自行負擔這部分的扣繳稅款,徒勞增加台灣公司的費用。


  過往除台灣公司對於跨境電子勞務的扣繳作業傷腦筋外,稅捐稽徵機關也因無相對應的規範而無法確保租稅公平。為明確規範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財政部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訂定發布外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及報繳規定,並配合 106 年 5 月1 日起實施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自然人,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與報繳營業稅新制規定,及所得稅年度課稅原則,自 106 年度起適用。


  本篇文章主要目的是要分享誠一在協助客戶申請跨境電商銷售電子勞務適用淨利率和利潤貢獻度預先核釋時,如何協助客戶順利申請的撇步。在分享撇步之前,讓我們先聊一下這幾個專有名詞:


  • 電子勞務
    依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所謂電子勞務係指下列三種型態進行傳輸或使用的勞務。大家不難看出作業要點所給予電子勞務的定義實在太過廣泛,甚至從寬來看,只要非外國公司派員來台進行勞務服務提供的技術服務,我們都可以定義其為電子勞務。
    1.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等)使用之勞務。
    2.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或以其他電子方式使用之勞務,包括線上遊戲、廣告、視訊瀏覽、音頻廣播、資訊內容(如電影、電視劇、音樂等)、互動式溝通等數位型態使用之勞務。
    3.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例如經由外國營利事業之網路平臺提供而於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

(圖檔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另外,大陸地區個人或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收入,也可比照外國公司申請。


  • 電子勞務相關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在定義何謂電子勞務相關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電子勞務經營模式及收取價款之方式。依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作業要點,分下列兩類:

    1.外國平臺業者
    指「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網路虛擬商店)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手續費。例如訂房平臺業者提供消費者(買方)經由訂房網站訂購飯店旅館(賣方),並向買賣一方或雙方收取平臺手續費。

    2.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指「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其提供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例如外國營利事業在網路上銷售電子書、標準化軟體、線上遊戲、線上音樂影視、線上廣告、雲端儲存運算、線上課程、線上視頻、線上社交、線上諮詢、線上資料庫、線上拍賣、線上直播等電子勞務,其模式包括:
  • 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
  •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
  •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並委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圖檔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誠一在輔導客戶申請時,均會詳盡了解客戶之交易模式、服務提供方式、資金流走向,以利在提交申請時,可以讓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該交易流程有明確的了解加速審核的進行。


  值得留意的是,外國公司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如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另外,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取得之報酬,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屬我國來源收入。


  • 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
    在計算外國公司之淨利率時,除可用提示帳簿、文據供稅務稽徵機關檢核以認定淨利率外,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得以收入按財政部部頒該主要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計算所得額,如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上開文件仍無法佐證外國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時,以30%作為淨利率。

    目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屬經營「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者,淨利率為30%。

    而在認定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辨別,亦以是否可提示明確劃分我國境內及境外交易流程對其總利潤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者,可核實認定。如其全部交易流程或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均在我國境內(例如境內網路廣告服務)者,其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100%。

    如果無法提供明確資料佐證,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來計。

(圖檔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申請撇步:

  1. 在草擬雙方技術服務合約時,就要請會計師對合約內容進行評估及提供修改建議
    當交易模式被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係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門技術、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於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取得之收入,就會將其歸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權利金」性質,而非屬銷售或提供電子勞務之範疇。也就是說,一旦技術服務合約的條文中有描述該服務是提供技術等給台灣公司使用,且價金計算與台灣公司之營運狀況無任何關聯,服務收入將被定義為係權利金,而否准適用。因此,技術服務合約的書寫方式,需要謹慎評估,才不致於將一項原本可被審核通過適用優惠方式計算扣繳稅額之技術服務,因合約的撰寫方式而被稅捐稽徵機關定義為授權交易。

  2. 不提示帳冊文據
    雖稅捐稽徵機關並未明文表示帳冊及文據的規定,但據誠一的經驗,需要外國公司經會計師簽證的財簽報告,且需要在報告中有所申請的這項跨境服務的收入、成本、費用金額,以能明確計算利潤率。另外,在判斷境內貢獻程度上,也需要有明確的成本費用細項,才得以拆分境內和境外對於利潤貢獻的狀況。相信對於會計審計粗略了解的讀者看完上述文字後,一定紛紛搖頭表示不可能拿得出來這樣一本財務簽證告,因此,不提示帳冊文據會是我們申請的策略。

  3. 是否要扣繳與營業稅需區分來看
    所得稅與營業稅兩者課稅範圍有所不同。營業稅採消費地課徵原則,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因消費地在我國,我國有課稅權;所得稅則以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與我國具經濟關聯性,認定為我國來源收入,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依此,外國營利事業銷售電子勞務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非屬我國來源收入,無課徵所得稅問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屬我國來源收入,仍應課徵所得稅。


  真的是1.6%!!


   誠一於2023年初協助一外國遊戲廠商為其因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予國內廠商所獲取之勞務報酬,向稅捐稽徵機關主張依據該外國遊戲廠商主要行業別『遊戲軟體出版』淨利率16%以及因無法區分境內外利潤貢獻程度而適用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來核算其扣繳金額。該案已獲得核准,依據核准函文,國內廠商支付予該外國遊戲廠商之勞務費用扣繳稅額為勞務費用之1.6%。


計算如下:

扣繳稅額=交易金額的1.6%=交易金額*16%*50%*20%



   如果讀者曾注意107年6月Facebook發布的一則消息,在對照本篇文章,即可得知Facebook係因取得稅捐稽徵機關的核准,故自106年1月1日起支付Facebook之廣告行銷服務費適用之實際扣繳稅率為6%(=30%淨利率✕100%境內利潤貢獻度✕20%扣繳率)。


  因此,這項租稅優惠,非常推薦在台進行跨境電商交易的外國公司申請,因每個案件適合申請的方式不同,建議向誠一專業團隊諮詢。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98.5.27修正)(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1. 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2.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3. 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撰稿人:林必佳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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