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訊

稅務新訊

07 Feb, 2023
誠一觀點   列報佣金支出在實務上是經常被國稅局查核並剔除補稅的項目,尤以國外佣金支出更是國稅局特別關注的查核重點,不可不慎;由於企業在洽談業務時不免會遇到必須給付佣金之情況,此時宜將可能之稅務風險事前納入考量,並認知到倘若佣金給付所取得憑證並不齊備,甚或給付對象未符合規定,稅上即有可能無法列報佣金支出,而增加營所稅負擔。 經濟日報1120207稅務新聞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內外佣金時,應提示三項文件,分別為雙方簽訂的合約、居間仲介事實、結匯證明或銀行匯付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提供則無法認定。另外,營利事業在台以新台幣支付佣金,應取具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名義出具的收據。   官員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要列報國內外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仲介勞務文件等,以佐證佣金支出與公司業務相關、居間仲介屬於合理範圍,企業文件若不夠詳細,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17 Jan, 2023
誠一觀點   公司常誤以為應付款項可以一直掛帳不予處理,事實上稅法有規定〝逾民法請求權時效〞時即應轉列收入,至於民法請求權時效則依性質有不同年限,例如商品貨款、運費、動產租金等請求權時效是二年,利息、不動產租金等請求權時效是五年,請大家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被補稅補得莫名其妙。 財政部1120117新聞稿   營利事業商業往來,難免有費用或貨物款項尚未支付,營利事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權,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 民法125條至127條 的規定,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依性質分別為2年、5年或15年,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報酬、代墊款等款項,其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利息、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營利事業的應付款項如債權人逾時效未行使請求權,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以後年度如有實際給付,可於給付年度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舉例,近日查核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列報期末應付款項中有1筆屬104年6月份的租金1百萬元未給付,該筆帳款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且債權人沒有可延長請求權時效的特殊情形(如請求權時效中斷),所以請求權時效已經消滅,該局予以調整增列其他收入1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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