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有限合夥法三讀通過 將利於創投與文創產業之發展

Jun 30, 2015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規定,國內現行商業型態包含獨資、合夥、有限、無限、兩合、股份有限公司等6種型態。然而傳統商業型態較缺乏彈性,未參與事業經營之合夥人會承受過大風險,降低投資意願,經濟部於97年曾提出「有限合夥法草案」,創設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組織但立院並未三讀通過。近來國科會、經濟部為推動台灣智財布局,頻頻催生「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法」使文創產業具有更大之經營彈性,日後將使具有創意、技術的「金頭腦」可與「金主」合作成立有限合夥組織,除盈餘分派更具彈性,更可吸引國外資金來台投資,預期文創、數位內容、電影等產業均將因此受惠。

我國立法院於6月5日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並於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384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4 條,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訂定。有限合夥之新型態商業合作模式,適於文創業者拍攝電及數位內容業者開發新的數位商品,甚或創投業者早期投資高風險之新創事業。依據有限合夥法規定,有限合夥係由1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及1名以上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組成;意即具創意、技術的「金頭腦」可和純出資的「金主」合作,「金頭腦」實際參與事業經營,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有無限責任,「金主」則屬有限合夥人,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有限合夥法規定合夥人間得約定合作存續時間、出資方式及盈餘分派次數與時點,與傳統公司法要求公司永續經營、出資要鑑價、分配盈餘要開股東會等規範相較之下具有更多彈性。日後將更有利於吸引國外資金挹注創投業。

    (消息來源:網路新聞)
返回
Share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