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價直直落,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之稅負考量

Mar 17, 2020

股價直直落,公司以庫藏股獎酬員工之稅負考量


       今天我們又以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全球大爆發為引言,來論述因上市櫃公司為平衡公司股價,而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依照董事會決議之價格區間,以公司閒置資金購入自家股票,作為日後獎酬員工的工具可能產生的稅務成本。


       先來討論的是公司部分。依據財政部97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令核釋及101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0067670號令,公司決議以庫藏股獎酬員工時,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及相關函釋規定估計員工認股權之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得認列為薪資費用,嗣後公司如將股票折價轉讓予員工,應就折價部分認列為其他收入課稅,以避免公司將原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之庫藏股交易損失隱含於前已認列之薪資費用中,自課稅所得中減除。但不能超過以往年度所認列之薪資費用。


       舉例來說,甲公司購回庫藏股成本為每股100元,其依前揭財務會計準則及函釋規定估計之每股認股權價值為10元,並據以列報薪資費用;嗣後該公司如以每股70元(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淨額)轉讓予員工,每股折價為30元(100元-70元),因甲公司轉讓庫藏股之折價金額30元超過已認列之薪資費用10元,故認列之其他收入即以認列之薪資費用10元為限。


       就取得股權之員工而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依公司法第167條之3規定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以可處分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計入可處分日年度員工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得名目是「其他所得」。所稱「可處分日」,為該一定期間屆滿之翌日;該一定期間之起算日,依經濟部100年12月20日經商字第10000699350號函規定為公司交付股票日。所稱標的股票之「時價」,依前點規定認定之。


       若將時間回溯台股這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起的股災起點,自1月30日累計迄今,已有21家上市公司宣布實施庫藏股制度,上櫃公司則有13家,其中宏遠證券更是接連實施兩次,對比去年同期,上市公司實施庫藏股公司家數掛零、上櫃公司亦僅三家,這回上市櫃公司面臨的股價壓力遠大於去年初美中貿易大戰。公司執行庫藏股,到底是利多還是利空? 這是沒有人知道的答案,唯有掌握相關稅務知識,保守審慎樂觀的理財理稅,才是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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