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民法繼承篇修法議題之探討

Nov 13, 2007
有鑒於近來「債留子孫」的案例頻傳,像是彰化一名六歲單親男童因為繼承而承受母親留下的數十萬卡債,屏東一名四歲男童也因繼承而背負外曾祖父留下的數百萬債務,這些因法律規範不盡周延而讓未成年子女繼承貧窮的不平現象,已引起社會大眾對我國現行繼承制度的關心,並促使立法委員及法務部對於民法繼承篇相關規定的修法討論。

  依照我國現行民法繼承篇的規定,繼承制度是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為例外,因此,一些孩童甚至是嬰兒可能因大人的疏忽或不諳法律,或是妻兒因不清楚丈夫、父親在外經商的狀況,以致被迫接受天上掉下來的債務。針對這些未成年子女繼成龐大債務的爭議,法務部和立法委員已提出各種版本的修法草案,有委員提案改採限定繼承,但對於限定繼承的適用範圍如何不同委員間看法略異,至於法務部版的草案則是以保護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為原則,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改以所得遺產為限付清償債務責任,並延後聲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的起算時點,如此可避免觸及全面限制繼承所需處理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的問題。雖說修法的目的無非是為保護這些年幼的繼承人,但是也有人擔心如此恐怕會讓一些債務人「更安心的走」,增加債務人自殺的可能性,或者銀行會因此緊縮貸款,迫使一些需要用錢的人走向地下錢莊借錢,因此,一些立法委員、社工單位也呼籲在修法的同時應做好相關配套和宣導。

  然而在修法完成之前,要避免諸如年幼子女繼承到貧窮等等的案例一再發生,還是必須靠民眾多多主動關心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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