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職工之補助費,是否需辦理扣繳呢?

Oct 08, 2021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職工之補助費,

是否需辦理扣繳呢?


  隨著企業組織的營運成長,聘僱的職員也越來越多,依據現行法令的規定,聘用職工50人以上的企業組織,需提撥職工福利金及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然而,依法成立職福會後,許多人的疑問是,藉由職福會發給員工的補助費、現金/商品禮券、提貨券以及其他福利品,究竟要不要替員工辦理扣繳申報呢?


依據財政部的解釋函令,誠一為各位簡單彙整如下資訊:

  1. 端午、中秋等節慶、生日禮券、商品提貨券及禮品等由職福會發給者,都是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論金額大小,給付時均不需扣繳稅款,但應以發放給員工福利金之價值或福利品之購入價格,先扣除員工當年度由薪資提繳福利金的部分,差額達 1,000 元以上者,再由職福會依法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屬薪資所得,需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辦理,按給付額扣取 18% 或6%之扣繳稅額。


  是不是經由誠一這樣的說明,有關職福會給付職工之補助費,也變的簡單不複雜了呢?如果想了解更多有關職福會的相關資訊歡迎聯繫我們,誠一服務團隊隨時為您服務!


財政部解釋函令:

  • 財政部台財稅第30794號函: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又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0 元者,得免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財政部台財稅第37749號函                   企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所發給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自應准免再計徵所得稅。

撰稿人:王兆宏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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