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非法機上盒涉及侵害著作權依法可處最重2年以下有期徒刑

Aug 03, 2021

       近日國人熱衷觀賞東京奧運,也引起對於非法機上盒侵害影音內容之討論,根據我國立法院於108年5月1日修正通過之著作權法第87條第一項第8款規定,製造、輸入或銷售有連結侵權影音內容的機上盒,最重可處2年以下徒刑和50萬罰金。我國108年5月1日修正通過著作權法,新增侵害著作權之類型:「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依同法第93條明定違反者,依法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期、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前開著作權法之規定,重點大致為:(1)著作權法修正處罰對象,主要係針對機上盒業者,而要件上以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並具有「供公眾接觸侵權著作」之意圖,且因提供侵權機上盒或侵權電腦程式等行為而「受有利益」。準此,一般民眾自行於家中使用機上盒瀏覽影片,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80708、1080515c等函釋之見解,尚無違法之虞;(2)設若機上盒並無內建可供接觸(access)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業者理應可合法製造、輸入、販售。但仍處罰提供、指導或協助使用侵權電腦程式之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更曾進一步說明,彙整下列違法態樣提醒注意:一、將匯集非法影音網路連結的APP程式(俗稱追劇神器)上架到Google Play商店、Apple Store等平臺或其他網站給民眾下載使用。二、雖未提供上述非法APP程式,但另以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民眾下載使用,例如:機上盒雖然沒有內建上述非法的APP程式,但卻提供指導或協助民眾安裝;或是在機上盒內提供預設路徑,供民眾安裝使用。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連結上述非法APP程式的設備或器材,例如:市面銷售內建此類APP程式的機上盒。


(資料來源:濟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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